水翼船管理規則  船身 ( 101 年 10 月 30 日)
第31條
水翼船之艙區劃分,應至少於二相連艙區浸水之情況下,船身不致沉至上 甲板,並具有正值之剩餘定傾高。

總噸位未滿二十之水翼船得不適用前項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