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翼船管理規則  總則 ( 101 年 10 月 30 日)
第3條
水翼船之檢查、查驗、丈量、發證,由船舶所有人或船長向航政機關申請 辦理。

水翼船在國外建造、取得或改建者,其檢查丈量應由船舶所有人或船長向 主管機關委託之驗船機構申請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