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危險品裝載規則  標記及標籤 ( 104 年 08 月 13 日)
第32條
應黏貼標籤之危險品作混合包裝時,除原包裝之每一容器或包皮上之標籤 能自外部看見外,該混合包裝之危險品,其包皮或容器外面,應另黏貼標 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