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危險品裝載規則
標記及標籤
( 104 年 08 月 13 日)
第30條
包皮上所標記內裝危險品之淨重量或淨容量,應不包括包皮、容器或其他 併同包裝在內之物品。
危險品之計量單位以公制為準。但習慣上適用其他計量單位者,得並列之 。
輸出之危險品,於公制下亦得附註輸往地通用之計量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