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設備規則  醫藥設備 ( 104 年 10 月 05 日)
第166條
船員人數滿十五人且經常航行港口間超過三日之船舶,應設有專門醫療室 。但航行沿海及內水航線船舶,不在此限。

未設置專用醫療室或無隨船醫生之船舶,應備有藥櫃或急救醫藥箱,配置 適當藥品及醫療器材,並附說明書,由船長指定專人管理之。

第167條
船舶醫療室,應符合左列規定:

一、位置適中,使病患在各種天候情況下能獲得適當照顧。

二、出入口位置及寬度,應便於傷患擔架通過。

三、室內應依非單人艙船員人數,每一八人一病床之比例設置病床,不足 一八人者以一八人計。但其總數不得不超過六床。

四、室內或其鄰近處所,應有專用之便器、洗臉盆、浴盆或淋浴等衛生設 備。

五、醫療室與其他艙間應予適當隔離,並不得供醫療以外之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