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設備規則  醫藥設備 ( 104 年 10 月 05 日)
第166條
船員人數滿十五人且經常航行港口間超過三日之船舶,應設有專門醫療室 。但航行沿海及內水航線船舶,不在此限。

未設置專用醫療室或無隨船醫生之船舶,應備有藥櫃或急救醫藥箱,配置 適當藥品及醫療器材,並附說明書,由船長指定專人管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