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設備規則  消防設備通則 ( 104 年 10 月 05 日)
第91條
本規則所稱消防設備指下列設備及其屬具:

一、消防泵、輸水管、消防栓、軟管、噴嘴及岸上接頭等射水消防設備。

二、滅火器。

三、固定式氣體滅火系統。

四、固定式壓力噴水系統。

五、固定式泡沫滅火系統。

六、固定式高脹力泡沫滅火系統。

七、固定式甲板泡沫滅火系統。

八、固定式惰氣滅火系統。

九、附有自動噴水之火警警報及偵測系統。

十、自動火警警報與偵測系統。

十一、消防員之裝具及消防用具。

十二、手動火警警報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