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設備規則  艇用無線電設備 ( 104 年 10 月 05 日)
第73條
輕便無線電設備,其裝置及性能除適用前條第一款至第三款規定外,並應 符合左列規定:

一、應可隨時移動,並具有水密性,其重量宜輕,體積宜小。

二、拋入海中時應不受損害,並能在海面漂浮。

三、天線應自行支立或能由救生艇桅桿支持於最大可能之高處,並儘可能 另備有一根以風箏或汽球支持之天線。

四、電源應以手搖發電機供應為宜,如以電池供應者,應能耐久使用,並 具有適當之能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