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設備規則  艇用無線電設備 ( 104 年 10 月 05 日)
第72條
馬達救生艇之無線電設備,其裝置及性能,應依左列規定:

一、應包括發報機、收報機及電源各一,其設計應能在危急時為未經熟練 之人員所使用。

二、收發報機應能使用無線電規則規定之遇險頻率發射及接收電報。

三、發報機除裝有手鍵外,應裝有自動鍵,以發送無線電報警報及遇險信 號。

四、電源為蓄電池者,應能在正常工作情形下連續四小時供應發報機足夠 之能量。電池如係需充電型式者,除船上應有充電裝置外,馬達救生 艇之引擎亦應裝有一具直流發電機,以供該電池再充電之用。

五、發報機及收報機之裝置,應能有效操作,任何一組蓄電池有無充電, 均不應因引擎之開動而受干擾。

六、無線電設備所用之電池,不得用為起動馬達或點火系統供電之用。

七、無線電設備與探照燈之電力由同一電池供應者,該電池應有額外負荷 探照燈之足夠能量。

八、應備有一固定型式之天線,及能支持該天線於最高之工具,並儘可能 另備置一根以風箏或氣球支持之天線。

九、馬達救生艇之無線電設備,應裝於該艇之艙內,該艙應能容納是項設 備及使用人員。

第73條
輕便無線電設備,其裝置及性能除適用前條第一款至第三款規定外,並應 符合左列規定:

一、應可隨時移動,並具有水密性,其重量宜輕,體積宜小。

二、拋入海中時應不受損害,並能在海面漂浮。

三、天線應自行支立或能由救生艇桅桿支持於最大可能之高處,並儘可能 另備有一根以風箏或汽球支持之天線。

四、電源應以手搖發電機供應為宜,如以電池供應者,應能耐久使用,並 具有適當之能量。

第74條
無線電求救信號自動發射器,應能使用無線電規則所規定之遇險頻率,於 危急時自動確實有效發送無線電警報及遇險信號,並能為未經熟練之人員 所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