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設備規則  救生設備通則 ( 104 年 10 月 05 日)
第31條
救生艇、筏、輕艇及浮具,為隨時保持有效可用狀態,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船舶在十度之俯仰及二十度之傾側情形下,救生艇、筏、輕艇及浮具 等應能安全迅速放置於水面,並能迅速順序登入各救生艇筏。

二、任一救生艇、筏、輕艇與浮具之配置,不得妨礙其他艇、筏、輕艇及 浮具之操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