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設備規則  貨物港卸設備通則 ( 104 年 10 月 05 日)
第292條
貨物裝卸設備之吊卸荷重,不得超過核定之安全工作荷重,並不得在小於 安全工作荷重時所准許之最小吊桿水平角度下操作。但為證明其安全工作 荷重而實施試驗時,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