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設備規則  應急指位無線電示標 ( 104 年 10 月 05 日)
第284-1條
四零六兆赫衛星應急指位無線電示標之性能標準,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第二百六十五條之一及第二百八十四條之二規定。

二、示標所發射信號之主要技術特性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工作頻率:應符合衛星輔助搜救系統文件 C/S T.001 之規定,其 中四零六點零二五兆赫頻道之工作頻率應為四零六點零二五兆赫加 減零點零零二兆赫,出廠五年後得為加減零點零零五兆赫;四零六 點零二八兆赫頻道之工作頻率應為四零六點零二八兆赫加減零點零 零一兆赫,出廠五年後得為加零點零零二或減零點零零五兆赫;其 餘頻道之工作頻率應為該頻道之中心頻率加減零點零零一兆赫,出 廠五年後得為加減零點零零五兆赫。

(二)頻率穩定度:短期為每十分之一秒十億分之二,中期為每分鐘十億 分之一。

(三)發射功率:五瓦加減二分貝。

(四)調變方式:調相。

(五)天線極化方式:右旋圓極化。

三、具有一二一點五兆赫供飛機導向,該導向信號除在發射四零六兆赫信 號時可能中斷最多二秒鐘外,應有連續之工作週期;並應符合無線電 規則附錄三十七 A 技術特性規定。但有關掃描方向規定除外,掃描 方向只可向下或向上。

四、能以人工啟動及停止作用,並裝有適當設備以防止意外啟動。

五、應為自動浮離型。

六、裝置於船上之示標除可現場手動啟動外,當裝設在自動浮離架時,亦 可設計由駕駛臺遙控啟動;在海上航行之船舶甲板上可能遭遇之震動 及其他環境狀況下,仍可正常操作;將示標設計成適於任何橫傾或俯 仰,在水深達四公尺前自行釋放,並浮離。

七、遇險警報之手動操作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應僅能由專用遇險警報啟動器啟動遇險警報。

(二)專用警報啟動器應清楚標示並予以保護,以防止誤觸啟動。

(三)至少包含二種動作,方能啟動。

(四)本示標從釋放裝置取出,應無法自動啟動而誤發遇險警報。

八、遇險電文中固定不變之部分,應使用不變性之記憶予以儲存於該示標 內。

九、電文中應含有專用之示標識別碼,該碼應包括三位數之國家識別碼並 尾隨六位數字國際無線電規則規定之船舶電臺識別碼或呼號。

十、傳送之訊號與電文格式之技術特性,應符合衛星輔助搜救系統文件 C /S T.001 之規定。

十一、應能在下列環境下操作:

(一)攝氏零下二十度至攝氏五十五度。

(二)結冰狀況。

(三)相對風速達每小時一百節。

(四)在攝氏零下三十度至攝氏七十度之溫度內儲存後。

十二、不受海水或油之影響,在長期暴露於日光下亦不損壞。

十三、在水下十公尺深處,其電子裝置部分應至少具有五分鐘之水密性。 自裝置位置至浸沒水中之轉變過程中,應考慮其溫度變化達攝氏四 十五度之狀況。在遭遇海洋環境、冷凝水及漏水之有害效應時,其 性能亦不應受影響。

十四、在靜水中,應能直立漂浮,並在所有海象下,具有正穩度之足夠浮 力。

十五、由二十公尺高處落入水中不致受損。

十六、應備適於繫繩用之可浮短索,其佈置應能防止示標浮離時,為船舶 結構所纏。

十七、備有可因黑暗啟動之低負載閃光燈,其光度為零點七五燭光,以為 附近之倖存人員及救難單位指示其位置。

十八、在不與衛星通信情況下,即可在船上測試該示標能否正常運作,並 備有設備以指示正在發射信號。

十九、外觀應為可見性高之黃色或橙色,其材質應具反光效果。

二十、外部應清晰標示簡要之操作說明,所用原電池之有效日期及識別碼 。

二十一、電池具有足夠容量能操作該示標達四十八小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