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設備規則  應急指位無線電示標 ( 104 年 10 月 05 日)
第281條
應急指位無線電示標分類如下:

一、特高頻應急指位無線電示標。

二、四○六兆赫衛星應急指位無線電示標。

第282條
(刪除)
第283條
特高頻應急指位無線電示標之性能,應依下列規定:

一、發射頻率應為一二一‧五兆赫或二四三兆赫,其頻率誤差不得超過十 萬分之五。

二、使用A3X類或類似之調幅發射 (最小週期為三分之一) 者,其最低 調變率為百分之八十五。

三、具有電波發射指示裝置,發射得為間歇性,其工作週期之決定應考慮 引導方位之可能性,避免頻率之擁擠,及符合國際民航組織之要求。

四、調幅之音頻為一六○○赫至三○○赫間不少於七○○赫之音頻掃降信 號,其掃動率每秒為二至四次。

五、使用垂直偏極化無方向性天線。

六、電源應由內裝電池供應,其容量應足敷使用四十八小時。每年應檢試 並更換新電池。

七、應有防水裝置,能飄浮水面,自二十公尺高處墜落水上亦不致損壞。

八、啟動或關閉限以人工操作。

九、設備輕巧,便於攜帶,外殼應為鮮明之色彩,其設計應能由任何船員 使用、試驗及維護。

第284條
(刪除)
第284-1條
四零六兆赫衛星應急指位無線電示標之性能標準,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第二百六十五條之一及第二百八十四條之二規定。

二、示標所發射信號之主要技術特性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工作頻率:應符合衛星輔助搜救系統文件 C/S T.001 之規定,其 中四零六點零二五兆赫頻道之工作頻率應為四零六點零二五兆赫加 減零點零零二兆赫,出廠五年後得為加減零點零零五兆赫;四零六 點零二八兆赫頻道之工作頻率應為四零六點零二八兆赫加減零點零 零一兆赫,出廠五年後得為加零點零零二或減零點零零五兆赫;其 餘頻道之工作頻率應為該頻道之中心頻率加減零點零零一兆赫,出 廠五年後得為加減零點零零五兆赫。

(二)頻率穩定度:短期為每十分之一秒十億分之二,中期為每分鐘十億 分之一。

(三)發射功率:五瓦加減二分貝。

(四)調變方式:調相。

(五)天線極化方式:右旋圓極化。

三、具有一二一點五兆赫供飛機導向,該導向信號除在發射四零六兆赫信 號時可能中斷最多二秒鐘外,應有連續之工作週期;並應符合無線電 規則附錄三十七 A 技術特性規定。但有關掃描方向規定除外,掃描 方向只可向下或向上。

四、能以人工啟動及停止作用,並裝有適當設備以防止意外啟動。

五、應為自動浮離型。

六、裝置於船上之示標除可現場手動啟動外,當裝設在自動浮離架時,亦 可設計由駕駛臺遙控啟動;在海上航行之船舶甲板上可能遭遇之震動 及其他環境狀況下,仍可正常操作;將示標設計成適於任何橫傾或俯 仰,在水深達四公尺前自行釋放,並浮離。

七、遇險警報之手動操作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應僅能由專用遇險警報啟動器啟動遇險警報。

(二)專用警報啟動器應清楚標示並予以保護,以防止誤觸啟動。

(三)至少包含二種動作,方能啟動。

(四)本示標從釋放裝置取出,應無法自動啟動而誤發遇險警報。

八、遇險電文中固定不變之部分,應使用不變性之記憶予以儲存於該示標 內。

九、電文中應含有專用之示標識別碼,該碼應包括三位數之國家識別碼並 尾隨六位數字國際無線電規則規定之船舶電臺識別碼或呼號。

十、傳送之訊號與電文格式之技術特性,應符合衛星輔助搜救系統文件 C /S T.001 之規定。

十一、應能在下列環境下操作:

(一)攝氏零下二十度至攝氏五十五度。

(二)結冰狀況。

(三)相對風速達每小時一百節。

(四)在攝氏零下三十度至攝氏七十度之溫度內儲存後。

十二、不受海水或油之影響,在長期暴露於日光下亦不損壞。

十三、在水下十公尺深處,其電子裝置部分應至少具有五分鐘之水密性。 自裝置位置至浸沒水中之轉變過程中,應考慮其溫度變化達攝氏四 十五度之狀況。在遭遇海洋環境、冷凝水及漏水之有害效應時,其 性能亦不應受影響。

十四、在靜水中,應能直立漂浮,並在所有海象下,具有正穩度之足夠浮 力。

十五、由二十公尺高處落入水中不致受損。

十六、應備適於繫繩用之可浮短索,其佈置應能防止示標浮離時,為船舶 結構所纏。

十七、備有可因黑暗啟動之低負載閃光燈,其光度為零點七五燭光,以為 附近之倖存人員及救難單位指示其位置。

十八、在不與衛星通信情況下,即可在船上測試該示標能否正常運作,並 備有設備以指示正在發射信號。

十九、外觀應為可見性高之黃色或橙色,其材質應具反光效果。

二十、外部應清晰標示簡要之操作說明,所用原電池之有效日期及識別碼 。

二十一、電池具有足夠容量能操作該示標達四十八小時。

第284-2條
四○六兆赫衛星應急指位無線電示標之自動浮離釋放及啟動裝置性能標準 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自動浮離釋放及啟動裝置能使本示標從船上自動釋放,並自動啟動。

二、自動浮離裝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 其設計應使其啟動裝置在任何方向上達到四公尺水深之前工作。 (二) 應在負三十度C至正六十五度C之溫度範圍內工作。 (三) 以不會腐蝕之相容材料製成,俾防止品質降低可能導致該裝置發生 任何故障。自動浮離釋放裝置之零件不應施行鍍鋅或其他形式之金 屬被覆。 (四) 其構造設計,當海水衝到裝置,不會釋放。 (五) 不因海水、油或長期日光曝曬而受到不當之影響。 (六) 受到撞擊、振動或經歷遠洋船舶甲板上所遇到之其他惡劣海況之後 ,仍能正常工作。 (七) 如船舶航行於可能結冰之水域時,其設計應使結冰減少至最低程度 ,且可行時,使結冰效應不致影響本示標之釋放。 (八) 安裝時,慮及本示標釋放後,不受到沉船結構之妨礙。 (九) 備有清楚標示手動釋放操作說明之標誌。

三、對於需要外部供電或數據連接 (或兩者均需要) 之示標,連接裝置不 應阻止示標之釋放與啟動。

四、應在不啟動示標之情況下,以簡單之方法對自動釋放裝置之正常功能 予以評估。

五、應能以手動方式將示標從自動浮離裝置上釋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