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設備規則  應急指位無線電示標 ( 104 年 10 月 05 日)
第283條
特高頻應急指位無線電示標之性能,應依下列規定:

一、發射頻率應為一二一‧五兆赫或二四三兆赫,其頻率誤差不得超過十 萬分之五。

二、使用A3X類或類似之調幅發射 (最小週期為三分之一) 者,其最低 調變率為百分之八十五。

三、具有電波發射指示裝置,發射得為間歇性,其工作週期之決定應考慮 引導方位之可能性,避免頻率之擁擠,及符合國際民航組織之要求。

四、調幅之音頻為一六○○赫至三○○赫間不少於七○○赫之音頻掃降信 號,其掃動率每秒為二至四次。

五、使用垂直偏極化無方向性天線。

六、電源應由內裝電池供應,其容量應足敷使用四十八小時。每年應檢試 並更換新電池。

七、應有防水裝置,能飄浮水面,自二十公尺高處墜落水上亦不致損壞。

八、啟動或關閉限以人工操作。

九、設備輕巧,便於攜帶,外殼應為鮮明之色彩,其設計應能由任何船員 使用、試驗及維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