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設備規則  檢查及證書 ( 104 年 10 月 05 日)
第24條
航行國際航線之船舶,依國際公約應具備之設備及其證書均依國際公約規 定。其證書應由船舶所有人或船長向驗船機構申領。

航行國際航線而不適用國際公約規定之船舶,其設備之配備得依其實際航 行狀況由航政機關比照國內航線之規定核定之。但國外港口之規定標準較 高者,依互惠原則辦理。

航行國際航線而不適用國際公約規定之船舶及航行國內航線之船舶,其設 備依規定檢查合格後於船舶檢查紀錄簿內記載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