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設備規則  電羅經 ( 104 年 10 月 05 日)
第233條
電羅經之裝罝,應依左列規定:

一、用以目測方位之主羅經及其他任何子羅經,在安裝於船上時,應使其 前後基準線與船體艏艉基準線相平行,其誤差應在正負○.五度以內 。羅經上之艏向刻線應與羅經面中心在同一垂直面上,並應精確位於 前後向。

二、為確保前條第八款之最大誤差不致超出,對於主羅經之裝置位置應予 特別注意。

三、主電羅經或子羅經應能在主操舵位置為舵工清晰讀取。

四、滿一、六○○總噸之船舶如依規定裝置一個以上子羅經者,應裝置於 適當位置,以儘可能測得水平三六○度弧方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