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設備規則  磁羅經 ( 104 年 10 月 05 日)
第231條
磁羅經之裝置,應依下列規定:

一、在合理可行之狀況下應安裝於船舶之縱向中心線上。羅經艏刻線所指 之艏向,其精確度應在正負零點五度角以內。

二、標準羅經之裝置,應以在測量天體或水平方位時,其視線以無阻擋為 原則。操舵羅經則以舵工在主操舵位置能清晰可讀為原則。

三、磁羅經之裝置應遠離磁性物質,並應經航政機關或驗船機構同意。

四、操舵羅經與屬於船體結構部分磁性物質之最小距離。除船上僅裝置一 具操舵羅經外,應經航政機關或驗船機構同意。

五、磁羅經與其他電力或磁性裝備間之距離,至少與該裝備之特定安全距 離相等。

六、磁羅經裝於船上後應經調整,其殘餘自差表或曲線應置於羅經附近隨 時可供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