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設備規則  磁羅經 ( 104 年 10 月 05 日)
第230條
磁羅經之構造性能,應依下列規定:

一、羅經盤 (一)羅經盤應從北零零零度起向順時針方向至三百六十度刻有三百六十 個刻度。每十度應以數字標示。北、東、南、西四個主要方向應分 別以大寫英文字母 N、E、S、W 標示。正北方並得以一種表徵代替 之。

(二)羅經盤之指向誤差,包括刻度不準,盤心未完全對準旋轉軸心及因 磁性使指向不準確等,不論在任何艏向,均不應超過零點五度角。

(三)操舵羅經盤之刻度,應使在白晝或夜晚燈光照明下,距離一點四公 尺處仍能清晰可讀,必要時得裝設放大鏡。

二、材料 (一)在指向系統中所採用之磁鐵及用以修正船體永久磁場之修正磁棒, 其矯頑磁性至少應為十一點二KA除以m。

(二)用以修正感應磁場磁生之材料,應持具有較低之殘磁性與矯頑磁性 者。

(三)磁羅經及其座架中所有之其他材料應採用非磁性者,其對羅經盤目 差之影響,不應超過九除以 H 度。(H 為羅經所在地磁力線密度 之水平分力,以微忒斯拉 UT 為單位表示之。) 三、構造 (一)羅經盤之直徑未滿二百毫米者,當羅經之溫度在攝氏二十度上下各 三度之範圍內,以每秒一點五度角之均勻速度旋轉時,羅經盤之偏 轉不得超過三十六除以 H 度。羅經盤之直徑在二百毫米以上者, 其偏轉不應超過五十四除以 H 度。

(二)其因摩擦所生之誤差,溫度在攝氏二十度上下各三度範圍內,不得 超過三除以 H 度。

(三)當磁場水平分力為十八微忒斯拉,經最初四十度角之偏轉後,羅經 盤之半周期至少應為十二秒。經最初偏轉九十度角後,最後回歸至 磁子午線前後一度角以內之時間,不得超過六十秒。屬立復羅經僅 應符合後一規定。

(四)具有主要及應急之照明裝置,以使羅經盤不論晝夜皆可測讀,其照 明並應裝設調整明暗之設施。

(五)磁羅經之操作不得依賴電源。但照明裝置不在此限。

(六)當標準磁羅經作操舵羅經,需以電力複示標準羅經之狀況下,其傳 送系統應具有主要及應急電源供電之裝置。

(七)其構造與安裝原則,應使校正與保養時易於接近。

(八)標準羅經應懸置於平衡環中,以使羅經座向任何方向傾斜至四十度 角時,羅經之邊緣圈仍能保持水平,並使羅經在任何天氣與海象狀 況下不至傾倒。操舵羅經懸置於平衡環中者,其規定與標準羅經同 ,未懸置於平衡環中者,羅經盤在任何方向至少應有三十度之活動 角度。

(九)其在所安裝船舶預期可能發生之一切操作狀況下應能圓滿操作,經 久耐用。

(十)製造磁羅經之材料應具足夠之強度。

(十一)羅經、座架以及讀取方位之設施應予標示。

四、矯正器 (一)羅經座應置有矯正器,以矯正因下列所生之半圓自差及象限自差: 1.船體永久磁性之水平分力。 2.傾側差。 3.感應水平磁性之水平分力。 4.感應垂直磁性之水平分力。

(二)在所安裝船舶預期可能發生之一切操作狀況下及在特殊重大之磁緯 變化時,應確保無重大之自差變化發生。但更複雜之自差得不考慮 。

第231條
磁羅經之裝置,應依下列規定:

一、在合理可行之狀況下應安裝於船舶之縱向中心線上。羅經艏刻線所指 之艏向,其精確度應在正負零點五度角以內。

二、標準羅經之裝置,應以在測量天體或水平方位時,其視線以無阻擋為 原則。操舵羅經則以舵工在主操舵位置能清晰可讀為原則。

三、磁羅經之裝置應遠離磁性物質,並應經航政機關或驗船機構同意。

四、操舵羅經與屬於船體結構部分磁性物質之最小距離。除船上僅裝置一 具操舵羅經外,應經航政機關或驗船機構同意。

五、磁羅經與其他電力或磁性裝備間之距離,至少與該裝備之特定安全距 離相等。

六、磁羅經裝於船上後應經調整,其殘餘自差表或曲線應置於羅經附近隨 時可供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