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散裝貨物裝載規則  總則 ( 101 年 01 月 11 日)
第8條
船舶散裝貨物及穀類裝載資料,經核可後,由航政機關或驗船機構抽存一 份備查,其餘發還船舶所有人或船長,連同許可文件至少留置在船上一份 ,以供航政機關之查驗,並供船長作裝載時之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