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散裝貨物裝載規則  總則 ( 101 年 01 月 11 日)
第6條
裝載資料應足供船長在任何合理之裝載狀況下,依照第三章以計算由於散 裝穀類移動所生之傾側力矩。其資料應包括下列各項:

一、船舶要目。

二、空載排水量及自模基線與舯剖面中心線之交點至重心之垂直距離。

三、自由液面修正表。

四、容量及重心。

五、所有許可之排水量,少於四十度之泛水角度曲線圖或表。

六、適合於營運吃水狀況之靜水特性曲線圖或表。

七、足夠資料之穩度交叉曲線,其中需包括十二度與四十度之曲線以供計 算第十二條規定之穩度基準。

八、每一滿載艙間或部份裝載艙間或共同裝載艙間之體積、體積中心高度 及假定體積傾側力矩之曲線圖或表,包括臨時裝置之效應。

九、各種不同之排水量及垂向重心,其最大許可傾側力矩曲線圖或表,足 供船長證明船舶符合第十二條規定。

十、臨時裝置之尺寸細目,需符合第十二條至第十四條規定。

十一、本規則有關裝載說明之摘錄。

十二、供船長參考之裝載範例。

十三、典型裝載下發航與到港之狀況,必要時並應包括航行中之最壞狀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