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散裝貨物裝載規則  總則 ( 101 年 01 月 11 日)
第5條
船舶裝載大量散裝貨物前,應由船舶所有人或船長洽請合格之造船廠、驗 船機構或造船設計公司製備散裝貨物裝載資料一式五份,申請航政機關或 經主管機關委託之驗船機構(以下簡稱驗船機構)認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