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散裝貨物裝載規則  總則 ( 101 年 01 月 11 日)
第4條
船長應於船舶裝載散裝貨物前,向貨主取得貨物相關書面運送文件,以便 執行適當積載和安全裝運之預防措施。貨主未提供時,船長應拒絕裝運。

前項文件應包括下列各項:

一、積載因數。

二、平艙方法。

三、移動之可能性,包括靜止角。

四、為濃縮物或可液化之貨物時,應包括貨物含水量及其可被運送之含水 量極限值。

五、任何有關之特性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