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散裝貨物裝載規則  假定空隙之情況與計算完整穩度之方法 ( 101 年 01 月 11 日)
第19條
為證明裝載散裝穀類之船舶,已符合第十二條規定之穩度基準,其穩度之 計算應依下列假定:

一、已平艙滿載艙間內貨物之重心係在全部貨艙間之體積中心上。但已平 艙滿載艙間內貨物之垂向重心位置,經簽發許可文件之航政機關或驗 船機構同意應將甲板下假定空隙之影響列入計算時,必須依下列公式 增加由於穀類橫移之假定傾側力矩,以補償穀面垂向移動所生之不利 影響: 總傾側力矩=1.06×計算所得之橫向傾側力矩。

二、已平艙滿載艙間內貨物之重量,在任何狀況下,應以全部載貨艙間之 體積除以積載因數。

三、未平艙滿載貨艙內貨物之重心係在全部貨艙空間之體積中心上,而無 需考量其空隙。在任何狀況下,貨物之重量應依前條第二款或第四款 假定所得之貨物體積除以積載因數計算之。

四、部分裝載艙間內應依下列公式將穀面垂向移動之不利影響列入計算: 總傾側力矩=1.12 × 計算所得之橫向傾側力矩。 任何其他同等有效之方法得准予採用以達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四 款之補償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