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散裝貨物裝載規則  總則 ( 101 年 01 月 11 日)
第10條
船舶之構造或佈置有重大變更時,船舶所有人或船長應依第五條及第七條 規定,重新製備船舶裝載資料申請核可及取得許可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