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艙區劃分規則  客船艙壁甲板及貨船乾舷甲板以下之外殼板開口 ( 101 年 01 月 16 日)
第41條
貨船之外部開口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所有在破損分析中假定為完整,且位於最終破損水線以下之艙室外部 開口,均應為水密。

二、前款要求為水密之外部開口,除貨艙蓋外,應在駕駛室設有指示器。

三、在限制垂向破損範圍之甲板以下船殼板上之開口於航行中可通達者, 應配有防止此類門被擅自開啟之裝置。

四、為確保內部開口水密完整性而在海上保持永久關閉之其他關閉裝置, 除裝有緊密螺栓之人孔蓋外,應在裝置上附貼通告牌,說明其必須保 持關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