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艙區劃分規則  客船艙壁甲板及貨船乾舷甲板以下之外殼板開口 ( 101 年 01 月 16 日)
第39條
艙壁甲板以下之舷門與裝卸口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設於艙壁甲板以下之舷門、貨物與燃煤之裝卸口應具有足夠之強度, 舷門與裝卸口於船舶離港前應予有效關閉及水密緊固,並應於航行中 保持關閉。

二、設於艙壁甲板以下之貨物與燃煤裝卸口,不論在任可情形下,不得使 其最低點低於最深艙區劃分載重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