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艙區劃分規則  客船艙壁甲板及貨船乾舷甲板以下之外殼板開口 ( 101 年 01 月 16 日)
第38條
外殼板上裝設之輸入口及排洩口,應符合下列之規定:

一、外殼板上所有之輸入口及排洩口均應裝設有效並易於接近之裝置,以 防因意外事故致水浸入船內。

二、裝設於外殼板輸入口閥或排洩口閥通向舷外部分之管路上,或當火警 發生時因該管之毀壞能引起浸泛危險之處,不得採用鉛或其他易因熱 而失效之材料。

三、與機器相連之主要或輔助海水進出管道上,應於管路與外殼板間或於 管路與附設於外殼板上之組合箱間,裝設易於接近之旋塞或閥。

四、除前款之規定外,自邊際線以下各空間通至外殼板之每一單獨排洩口 ,應具備於該艙壁甲板上設有確切關閉裝置之一個自動止回閥,或代 以無該項關閉裝置之兩個自動止回閥;其上面之一個自動止回閥應位 於最深艙區劃分載重線以上並能在航務情況下經常可接近檢查之處, 其型式應為在通常情形下成關閉狀態者。

五、自艙壁甲板以下各空間通至外殼板之每一單獨排洩口,設有確切關閉 裝置之閥時,其在艙壁甲板以上之操縱部位,應可接近,並具有指示 該閥是否啟閉之裝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