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艙區劃分規則  客船艙壁甲板及貨船乾舷甲板以下之外殼板開口 ( 101 年 01 月 16 日)
第36條
船舶外殼板上任何開口之關閉設施,其佈置與效能應適用其預定之用途及 其裝設之位置,並應經航政機關核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