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艙區劃分規則  水密艙壁之開口 ( 101 年 01 月 16 日)
第33條
為構成自船員艙至鍋爐艙之通路,或為舖設管路或為任何其他用途之箱艙 通道或甬道,凡通過水密艙壁者應為水密,其構造並應符合第四十六條規 定。甬道或箱艙通道在海上係供為通路者,至少其一端之入口應通過一水 密延展至足夠高度之箱艙,俾進口得在邊際線之上,箱艙通道或甬道另一 端之入口得經由一水密門,門之類型依其在船上之位置所需而定。箱艙通 道或甬道不得延貫避碰艙壁以後之第一個艙區劃分艙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