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艙區劃分規則  水密艙壁之開口 ( 101 年 01 月 16 日)
第32條
所有之水密門應於航行中保持關閉,但船舶為操作而必需開啟並隨時備便 可立予關閉者,不在此限。依第三十條第一項第六款裝設於最上層甲板間 貨艙分隔水密艙壁上之門戶,除應在啟航前關閉並在航行中保持關閉狀態 外,並應將其在港口內開啟及離港前關閉之時刻記入航海記事簿內;在航 行中其門戶須能出入,並應裝設有能防止擅自開啟之裝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