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艙區劃分規則  水密艙壁之開口 ( 101 年 01 月 16 日)
第29條
前條規定之任何類型水密門,不論是否為動力操縱者,其操縱裝置應於客 船向任一舷傾側十五度之情形下仍能關閉該門。並應裝置能從操縱站顯示 其係敞開或關閉之指示器。任何類型水密門不能由一中央控制站所關閉時 ,即應使用機械、電力、電話或任何其他適當之直接聯絡裝置,俾值班之 甲級船員能迅速與關閉該門之人員取得連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