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艙區劃分規則  水密艙壁之開口 ( 101 年 01 月 16 日)
第28條
水密門應為滑拉式、鉸鍊式或同等之型式,僅以螺栓固定之平板門及藉墜 落之力或重物墜落之作用,而開關之門不得用為水密門。經核定之水密門 計分為下列三類:

一、第一類鉸鍊式門 鉸鍊式門應裝置可自艙壁兩邊操縱之快速開關器。

二、第二類手力操縱之滑拉式門 手力操縱之滑拉式門得為橫向或垂直移動者,其機械裝置應能自門之 兩邊,並能自艙壁甲板以上可以接近之處所,以旋轉三百六十度之曲 軸運動或以其他具有同等安全保證及經核可之運動方式予以操縱。因 空間位置關係致在該項門戶兩個操縱之規定為不可能時,本款要求得 准予變更。在船身正浮之情形下操縱手力機件時,完全關閉該門所必 需之時間不得超過九十秒。

三、第三類動力及手力操縱之滑拉式門 動力操縱之滑拉式門得為垂直或橫向移動者。門戶須由總開關予以動力操 縱時,其裝置得使門亦能在門本身兩面以動力操縱。佈置應使該門於總開 關使其關閉後,復經局部開關開啟時能自動關閉,並應使任何一門戶能由 防止門上層開關開啟之系統保持關閉。聯接於動力裝置之開關把手應裝置 於艙壁之兩面,並應使穿越門戶之人能於開啟之位置握及兩邊之把手而不 致無意中觸發關閉器。動力操縱之滑拉式門應裝設手動操縱機件,機件應 能於門本身之兩面及在艙壁甲板以上可接近之處所,以旋轉三百六十度曲 軸運動或其他具有同等安全保證並經核可之運動方式予以操縱之。並應裝 設音響信號,俾在關門時警示門已開始關閉且將繼續移動,直至該門完全 關閉為止。門之關閉應具有充分之時間以策安全。第三類水密門應至少具 有獨立動力來源兩個,每個均能同時操縱啟閉所有在其控制下之門戶。二 動力來源應能於艛上之中央控制站予以控制;中央控制站並應裝設有各項 必須之指示器,俾藉以檢視該二動力來源各別擔負之預定任務是否正常。

液力操縱者,每一動力來源應包含一泵,其應能於不超過六十秒之時間內 關閉所有之門戶。且尚須具備供應全部裝置之若干液力儲蓄器;其設施應 具有足夠之容量使能操縱全部門戶至少三次,即關閉-開啟-關閉,其所 用之液體應能在客船於其航程中可能遭遇之任何氣溫下均不凍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