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艙區劃分規則  客船及液貨船以外貨船之雙重底 ( 101 年 01 月 16 日)
第24條
在雙重底內設置之水井,與各艙之排水設備等相連通時,水井之深度,不 得超過雙重底中心線上之深度減去五百毫米。但位於螺旋漿推動船舶軸道 之後端者,得延伸至外底。

前項水井以外之其他各井,經航政機關確認其佈置與本節所規定之雙重底 具有同等之保護作用者,得同意設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