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船管理規則  乘客定額 ( 106 年 01 月 09 日)
第86條
客船之上甲板或其他未封閉處,經航政機關或驗船機構核准搭載甲板乘客 時,其甲板乘客定額之核計,應依下列規定:

一、渡船每一甲板乘客所占甲板面積不得少於零點四平方公尺。

二、航程需時滿十二小時之客船,每一甲板乘客所占甲板面積不得少於一 點一平方公尺。

三、航程需時未滿十二小時之客船,每一甲板乘客所占甲板面積不得少於 零點八五平方公尺。

前項用以搭載甲板乘客之露天甲板,航政機關或驗船機構認為必要時,應 有適當之天蓬及遮蔭等設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