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船管理規則  乘客定額 ( 106 年 01 月 09 日)
第82條
乘客艙室或甲板面積之計算,應依下列規定:

一、形狀整齊之處所,以平均寬度乘以長度。

二、形狀整齊之處所,量其前中後三處之寬度,然後以前後二處寬度之和 加中央寬度四倍後之總和,乘以長度再除以六。

三、船尾長度為寬度二分之一以後之斜曲處所,以長度三分之二乘以該處 前端之寬度。

四、依前述各款規定計算所得之面積,應再扣減前二條規定不予列計之面 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