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船管理規則  乘客定額 ( 106 年 01 月 09 日)
第81條
客船之上甲板或其他未封閉之處所,不得用以核算乘客定額,除經航政機 關或驗船機構認為航線上無險惡風浪之虞之內水航線客船,准予搭載甲板 乘客時,得准予核算乘客定額。但下列處所面積仍不應計入。

一、艙口、天窗、舷側水溝或其他障礙物所佔地位。

二、甲板室、艙口、天窗及舷側水溝等相互間之寬度未滿六十公分之處所 。

三、船艏艛甲板。

四、上甲板或船艏艛甲板自艏材至距為船長八分之一處之間。

五、航政機關或驗船機構認為在緊急時需用以集合乘客之處所。

六、其他經航政機關或驗船機構認為不適於搭載乘客之處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