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船管理規則  乘客定額 ( 106 年 01 月 09 日)
第80條
計算乘客艙室面積時,下列處所不應予以列計:

一、通道。

二、艙口上面。

三、艙口及其周圍六十公分以內處所。

四、載貨門及前後各三十五公分,其寬度達艙口周圍六十公分之處所。

僅航行內水航線之客船,航政機關或驗船機構得應船舶所有人之申請,將 前項第二款至第四款面積列入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