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船管理規則  應急準備 ( 106 年 01 月 09 日)
第143條
國際客船船長應每七日負責指揮船員演習救生、消防一次。除航行短程國 際航線者外,並應於駛離最後航港後,即時演習一次。

國內客船船長應每十四日負責指揮船員演習救生、消防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