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船管理規則  應急準備 ( 106 年 01 月 09 日)
第126條
客船於發航前,船長應指定船上甲級船員,分別就船身及輪機各部,予以 檢視是否正常,並將設備及屬具準備妥善。其有關救生、消防及救難者, 應指定專人擔任應變時之特殊任務。

第126-1條
新購建客船,客船營運人應於營運前完成下列訓練,並於開航前將受訓人 員名冊、訓練紀錄及應急部署演練紀錄報請航政機關備查:

一、船員熟悉船上設備、操作程序及職責所需之訓練。

二、應急部署演練。

第127條
客船於發航前,除應依照前條規定辦理外,船長並應於船員艙等處公布應 急佈署表。

第128條
前條所稱之應急佈署表,應包括下列各款:

一、全船船員在各種緊急情形下之特殊任務及其應在之位置。

二、集合並指導乘客之行動及其應在之位置。

三、各種應變音響或信號之標示。

第129條
前條所稱之特殊任務,包括下列各款:

一、關閉舷窗、水密門、防火門、排水門以及艙區艙壁甲板線以下之船殼 板上所有各種污水及其他排洩口等。

二、關閉風扇及通風系統。

三、操作各種救生、消防、燈光、音號、旗號及救難等設備。

四、準備並施放救生艇、救生筏及其他救生設備。

五、火警巡邏、消滅火災。

六、指定艙面工作人員,負責召集乘客,並注意下列事項:

(一)警告乘客。

(二)檢視各乘客之衣履以及救生衣是否穿著正常。

(三)集合並引導乘客至其應在之位置。

(四)指導乘客行動並於通道及梯道上維持秩序。

(五)儘力扶助老弱婦孺之乘客。

(六)檢視毛氈是否已攜入救生艇或救生筏內。

七、指定專人保管輕便無線電設備。

八、指定救難隊,組成損害管制中心。

九、指定合格救生艇員,擔任各個救生艇或救生筏之操作。

十、船長認為其他應變事項之特殊任務。

第130條
每艘救生艇應由一指定之艙面甲級船員合格之救生艇員掌管之,並應派一 副手。掌管人員應備有救生艇員之名單,並應督導其所屬之救生艇員,熟 悉其各種任務。

第131條
每艘救生艇,應依其容載人數,至少指定有下列規定人數之合格救生艇員:

一、容載人數未滿四十一人:二人。

二、容載人數滿四十一人而未滿六十二人:三人。

三、容載人數滿六十二人未滿八十六人:四人。

四、容載人數滿八十六人:五人。

第132條
每艘馬達救生艇應配有能管理操作機器之人員。

第133條
每艘救生艇攜載無線電及探照燈設備者,應配有能操作無線電及探照燈設 備之人員。

第134條
每艘救生筏應配有熟悉處理及操作救生筏之人員。但航行沿海或內水航線 之客船,經航政機關核准者,得放寬之。

第135條
航行中之客船,其艙區艙壁上各水密門,均應關閉。但為工作所需必須予 以開啟時,應能隨時關閉。

第136條
各水密門、舷窗、活閥與排水口之關閉機件、煤灰滑槽與垃圾滑槽應每週 舉行使用演習一次。航程需時滿七日者,應於離港前作一次完全之演習, 此後並應於航程中,每七日至少舉行演習一次。

位於主要橫置艙壁上之所有水密動力門與鉸鏈門,在航行中應每日予以操 作。

第137條
各水密門及其所連接之各項機件與指示器,與為使一艙區具有水密性所必 須關閉之所有活閥,及為損害管制所必需連通管路上之所有活閥,應於航 行中,至少每七日舉行定期檢查一次。

第138條
擴音系統每七日應至少試放一次。

第139條
操舵機、汽笛、駕駛台、導航室各與機器間之連絡系統,應於發航前檢視 及試驗一次。

第140條
客船於駛離遮蔽水域前,應檢視各露天甲板之貨艙口、人孔、空氣管等, 使保持緊密關閉情況。

第141條
客船上設有拋繩器者,應每隔六個月試用一次。

第142條
客船上裝有應急燈光及其動力系統者,應每七日試用一次。

第143條
國際客船船長應每七日負責指揮船員演習救生、消防一次。除航行短程國 際航線者外,並應於駛離最後航港後,即時演習一次。

國內客船船長應每十四日負責指揮船員演習救生、消防一次。

第144條
航行國際航線之客船及航行外海航線其航程需時滿十四日之客船,應於離 港後二十四小時以內集合乘客,由船長指揮各級船員指導乘客演練救生、 消防一次。

第145條
客船上不同之各組救生艇,應於次第舉行之救生艇演習中輪流吊至舷外。

每艘救生艇應至少每三個月放下一次。

第146條
第一百三十六條至第一百四十五條規定,其檢視試驗、操作演練等時間、 地點及情形,連同可能顯露之任何缺點與改正措施,均應記載於記事簿上 。

第147條
依規定應於航行中保持關閉之各水密門、舷窗、舷門、防火門及其他開口 ,應於船舶離港前關閉,其關閉與開啟之時刻,均應記入記事簿內。

第148條
客船應將集合乘客之各種信號以及緊急狀況中乘客之應變事宜,以各種適 當文字、圖表詳細說明,張貼於各乘客艙室之顯明處所,並應於開航前利 用電視、廣播系統或由人員向乘客充分說明。

第149條
客船各甲板及各艙所屬之水密艙區界限,其內部各處開口及其關閉方法與 控制部位,以及因泛水所引起船體傾側之改正設施,均應作成明瞭醒目之 損害控制圖,永久張貼於適當處所,並應備載有該資料之手冊分發船員使 用。

第150條
客船各甲板之火警控制站、防火區、火警警報器、火警偵測系統、噴水裝 置、滅火設備、不同艙區與各甲板出入方法之細節圖說及通風系統中包括 主扇控制器、啟閉板之位置與各區通風扇編號之詳細圖說等,均應作成明 瞭醒目之火警控制圖,永久張貼於適當處所,以供船員閱覽。

前項圖說經航政機關或驗船機構核可,得以手冊代之。但此手冊應發給船 上各主要人員,並以一份置於船上可隨時接近取用之處。

第151條
前二條規定之圖說或手冊應隨時修正,以保持最新之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