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船管理規則  應急準備 ( 106 年 01 月 09 日)
第126條
客船於發航前,船長應指定船上甲級船員,分別就船身及輪機各部,予以 檢視是否正常,並將設備及屬具準備妥善。其有關救生、消防及救難者, 應指定專人擔任應變時之特殊任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