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船管理規則  兼載貨物 ( 106 年 01 月 09 日)
第119條
客船除經航政機關或驗船機構認可者外,不得兼載甲板貨物。

航政機關或驗船機構為前項認可時,應重新核算其乘客定額,將兼載甲板 貨物之處所予以剔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