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船管理規則  兼載貨物 ( 106 年 01 月 09 日)
第116條
客船兼載貨物時,其船舶之穩度,應符合第三章規定。

第117條
客船兼載大量散裝貨物時,應備有航政機關或驗船機構認可之裝載計畫。

前項計畫應包括堆裝佈置圖及穩度計算書。

第118條
客船除有特殊設備及安全可靠之措施經航政機關或驗船機構核准者外,不 得兼載危險品貨物。

第119條
客船除經航政機關或驗船機構認可者外,不得兼載甲板貨物。

航政機關或驗船機構為前項認可時,應重新核算其乘客定額,將兼載甲板 貨物之處所予以剔除。

第120條
客船兼載牲口或家畜時,應有適當之隔離,並應有妥善之設備,以供飼養 照料及清潔之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