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載重線勘劃規則  通風筒及通氣管 ( 104 年 07 月 02 日)
第93條
通風筒之開口應裝以有效之氣候密關閉裝置,船長不滿一○○公尺之船舶 ,其關閉裝置應為永久固著者;其他船舶如無此永久固著關閉裝置者,其 關閉裝置亦應儲放於所屬通風筒附近,以便隨時取用。

在第一位置上之通風筒,其緣圍高出甲板達四.五公尺以上,或在第二位 置上之通風筒,其緣圍高出甲板達二.三公尺以上者,得免依前項規定裝 設氣候密關閉裝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