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載重線勘劃規則  艙口、門口、機器間開口及其他開口 ( 104 年 07 月 02 日)
第91條
乾舷甲板上除艙口、機器間開口、人孔及平艙口等以外之開口,應以封閉 船艛或具有相當強度與氣候密性之甲板室或升降口道保護之。

前項開口如位於暴露船艛甲板上或乾舷甲板之甲板室上,並可由此通往乾 舷甲板以下艙間或通往封閉船○內者,均應以有效之甲板室或升降口道保 護之,又此等甲板室或升降口道之門扉均應符合第七十四條之規定,其門 檻高度應符合第八十八條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