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載重線勘劃規則  艙口、門口、機器間開口及其他開口 ( 104 年 07 月 02 日)
第89條
鍋爐艙風口緣圍、煙囪或機艙通風筒緣圍位於乾舷甲板或艛甲板暴露部位 上者,應在甲板上具有合理而實用之高度,鍋爐艙風口緣圍之開口處並應 裝置鋼質或其他相當材料之堅實氣候密蓋,永久固著於適當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