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載重線勘劃規則  艙口、門口、機器間開口及其他開口 ( 104 年 07 月 02 日)
第88條
位於第一或第二位置之機器間開口,應具適當之結構,並應以堅固之鋼質 圍壁作有效之封閉,如鋼質圍壁之外面無其他建築物圍護時,應特別注意 其強度。鋼質圍壁上之出入口,應依第七十四條之規定裝置鋼質或其他相 當材料之門扉;但其門檻高度,在第一位置者至少應為六○○公釐,在第 二位置者至少應為三八○公釐。圍壁上之其他開口亦應設有類似之開口蓋 ,永久固著於適當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