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載重線勘劃規則  艙口、門口、機器間開口及其他開口 ( 104 年 07 月 02 日)
第85條
位於第一位置或第二位置上之艙口,如設有鋼質或其他相當材料製作並附 有墊圈及扣閂裝置之氣候密艙口蓋者,其艙口緣圍之高度,復經驗船機構 認為於任何海象情況下不致危害該船安全時,得按第七十六條所規定之高 度准予減低,或完全免除。如設有緣圍,其結構應具實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