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載重線勘劃規則  艙口、門口、機器間開口及其他開口 ( 104 年 07 月 02 日)
第84條
位於第一及第二位置上之所有艙口,應備有鋼質艙蓋壓條或其他相當之裝 置,當艙蓋壓條將帆布壓牢後,每一艙蓋板均應有效個別予以固定。艙口 蓋板長度如超過一.五公尺時,至少並應以壓條兩條固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