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載重線勘劃規則  艙口、門口、機器間開口及其他開口 ( 104 年 07 月 02 日)
第81條
艙蓋壓條扣之製造應堅固,其寬度至少應為六五公釐,其裝置應於艙口楔 斜度配合,扣與扣之中心間距不得超過六○○公釐,位於艙口末端者,與 艙口轉角處之距離不得大於一五○公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