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載重線勘劃規則  艙口、門口、機器間開口及其他開口 ( 104 年 07 月 02 日)
第79條
以軟鋼製之箱形艙口蓋代替活動艙口樑時,其計算強度用之假設荷重及最 大撓度仍依前條之規定,箱形艙口蓋頂板之厚,應不小於其防撓材間距之 百分之一或六公釐,兩者中之較大者。        軟鋼以外材料所製之艙蓋,其強度及防撓性應相當於軟鋼製者,並須經驗 船機構之認可。